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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涂装事业部

 

  近年来,随着几条大型轿车生产线的建成,代表目前世界最先进水平的涂装工艺和装备已经在国内同步出现。但纵观国内现有的自行设计建造和引进的数10条涂装线,对与工艺设备紧密相关的车间防火等级分类和车间内消防系统的配置,缺乏消防对策选取原则的统一依据。为使涂装车间既安全可靠、符合有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又经济适用、节省投资,必须对涂装车间生产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性进行研究分析,在满足现有规范的前提下,提出相应合理的消防措施,并援引有关法规说明和国内外实例,提出几点看法。


 涂装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涂装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不同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差别很大。喷漆室和油漆调配存放间因使用或存放甲、乙类可燃物品,如有机溶剂等气体,通常将其火灾危险性定为甲、乙类。而占车间面积比例较大的前处理、电泳、打腻子等工序,因均在水性环境中操作,基本无火灾危险性,属戊类生产。基于上述,在涂装车间工厂设计中,有将车间整体的火灾危险性(或称生产类别)定为甲、乙类的,也有将其定为丁、戊类的。不同的生产类别,其消防系统选择和设施规模、配置要求差别很大,同时对厂房耐火等级、结构防火措施。防火分区面积划分乃至工艺材料的选择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如将车间整体火灾危险性定为甲、乙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要求,厂房耐火等级必须是一、二级,而目前涂装车间普遍采用的轻钢结构厂房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合理确定涂装车间整体的生产类别,是关系到车间经济、适用和生产安全性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GB6514-95)中将含各种有机溶剂涂料分为甲类,粉末涂料为乙类,水性涂料、乳胶涂料为丙类。

  以上分类仅对不同涂料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定性,并不能代表和定义整个涂装车间的生产类别。国内目前车间生产类别的确定,均基本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建规)中,根据生产性质、生产用材料、操作条件、产品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现有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照甲、乙、丙、丁、戊的顺序分为5类,其中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最高,戊类最低。

  《建规》第3.1.1条中指出:对于油漆(涂装)车间,“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室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0%时,该车间可按丁戊类确定”。

  目前新建的涂装车间,采用专门的喷漆设备,如水帘、水旋和文氏喷漆室,均为钢制封闭设备,送排风系统完备,室内可通过调节保持负压,电器设备和灯具等均按防爆要求设置,并大都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同时,全车间范围内,包括喷漆、流平(晾干)、烘干设备和油漆调配存放间在内的面积总和不超过全车间面积的20%。以上条件均已满足《建规》3.1.l条的要求,因此,涂装车间的火灾危险性按照丁戊类确定是有法规依据的。

  《建规》第3.1.l条还指出:“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危险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但《CO2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第3.l.2.l条中规定了固定式全淹没CO2灭火系统的保护区应为基本封闭空间,在喷放CO2前,其侧壁上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小于防护区表面积的3%,且底部不应有开口。喷漆室两端设有的工件进出口,因生产需要和输送方式的限制,一般不可能封闭,虽然其面积小于总表面积的3%,但发生火灾时很难控制开口处CO2的流失量,所以很难保证CO2的灭火浓度。从设备本身结构而言,无论水帘、水旋喷漆室或文氏喷漆室,由于其要求强制排风和开式循环供水的特征,设备底部均有较大面积的开口,无法形成CO2灭火系统扑灭火灾时所要求的基本封闭空间,这其实是与CO2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相违背的。所以,CO2灭火系统对喷漆室火灾并不十分适用。如要在喷漆室内设置CO2自动灭火系统,应采取必要措施.在火灾发生时及CO2喷放前,设备底部能够封闭。